《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出臺目的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全面依法治國理念,進一步規范全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解決征收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2011年1月21日實施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2011年6月3日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GB/T50291-2015)2015年12月1日實施
4.《房地產估價基本術語標準》(GB/T50899-2013)2014年2月1日實施
5.《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問題的意見》(吉建征〔2021〕3號)2021年10月18日實施
三、文件執行范圍
本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按照此文件要求執行。
四、重要內容解讀
(一)適用范圍。第1項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在履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征收法規,不得擅自附加影響被征收人利益的征收條件。
(二)征收決定。第2項至第6項,主要規范征收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征收公告公示標準、入戶調查、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處理和強化聽證程序等問題。
(三)征收補償。第7項至第11項,主要規范估價機構從業行為,明確估價機構的選定、現場查勘、申請復估、做出估價報告及文書送達等具體內容。
(四)補償決定。第12項至14項,主要規范作出補償決定前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助獎勵政策及產權置換房屋等具體內容。
(五)檔案管理。第15項,主要是健全檔案管理,加強證據保全,規范征收卷宗。依法依規建立征收補償檔案,明確征收啟動、征收評估、補償協議、補償決定等入卷材料。
(六)監督管理。第16項至第17項,主要包括住建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房地產估價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縣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進行不定期檢查。
(七)協調機制。第18項,建議各地建立健全房屋征收重大疑難問題聯合會審制度,協調解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建立信訪調節、調處機制。
五、文件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機構、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構: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解讀人及聯系方式: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保障和房地產處 張秀鳳,電話:0451-5362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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